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我们党百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形成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16年,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2019年,党中央对问责条例予以修订,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精准科学规范问责。问责制度的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制定修订问责条例,实现问责制度的与时俱进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一个时期内,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背后的原因便在于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迫切需要一部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明确提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强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再次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6年7月,党中央制定出台问责条例,这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开展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作为一部面向全党的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践中,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案、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
问责条例充分吸纳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聚焦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层层传导压力,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问责工作有效推动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党的十九大以来,形势任务的发展、问责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进一步深化,要求不断完善问责制度。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
同时,问责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先决定后调查,为尽快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搞“问责不过夜”“一人拍板”式问责,滥用“一票否决”,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导致问责没有问到“痛点”。这些问题影响了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问责制度。
2019年8月25日,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问责条例。2016年问责条例共13条,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共27条,新增14条、修改12条,分为一般规定、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其他规定等5个部分,内容更加科学。此次修订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实现问责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提高问责工作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完善问责原则、细化责任划分、丰富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
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程序和审批,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问责权正确规范运用。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开宗明义,立规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实施以来,以问责利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已成为各地各部门的行动自觉。2020年8月,针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导致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祁连山南麓腹地木里矿区进行掠夺式采挖问题,青海省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包括海西州委原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梁彦国在内的多名失职失责领导干部被问责。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认真总结问责实践经验,坚持对症下药、靶向施策,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细化责任划分、丰富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切实提高了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完善问责原则。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了6项原则,其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对应关系,避免问责失准、畸轻畸重,紧扣实施问责的目的,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辩证统一。
——细化责任划分。问责条例第六条对分清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分三款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责任划分。第一款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范围,明确为“在职责范围内”,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第二款规定将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肩上,避免拿追究集体责任作为挡箭牌。第三款规定“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丰富问责情形。问责条例第七条将原有6类情形拓展为11类,涵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为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划出“红线”,也为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提供明晰“标尺”。
——健全问责程序。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从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明确问责启动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问责决定必须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问责决定的宣布、执行和推动以案促改也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通过科学划分责任、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组织坚持从严问责和精准问责两手抓,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严肃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落细;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精准问责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时代要有新作为。问责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理多少人,而是要通过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最终达到干事创业的目的。
“感谢组织没有抛弃我,让我重新振作了起来……”2020年5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监委驻区卫健局纪检监察组收到一封感谢信,寄信人是区祥福镇公立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程书超。此前,程书超一度因被问责而情绪低落。
2019年12月,程书超因未正确履职,两年内几乎没有对分管领域医护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觉得抬不起头,走到哪儿都是异样的眼光。”程书超这样形容被问责之初的感受。
了解情况后,青白江区纪委监委多次开展回访教育。经过回访人员的努力,程书超逐渐放下思想包袱,重新燃起干事创业的热情,全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赢得同事和群众一致好评。“追责问责不是终点。我们坚持严管厚爱,完善正向激励,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成都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积极性。
——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规定问责要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保证处理意见公正合理,让被问责干部心服口服。
——落实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实施问责不是为了“秋后算账”,也不是要把被问责的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教育、帮助和挽救干部,使干部警醒起来,履职尽责。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问责工作始终,贯通使用容错纠错、教育回访等机制,防止“一问了之”。越秀区流花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黄某,因对违建查控工作跟踪督促不到位被问责,背上了心理包袱。“市里印发了《关于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的工作制度》,要求对受处分人员实施教育回访,切实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帮助‘跌倒’的同志重新站起来。”在越秀区委、区纪委监委的教育关心下,黄某卸下包袱,重拾干事创业的激情,因工作表现突出,后被任命为该区登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用人导向很重要。我们对被问责的干部不戴有色眼镜,对表现突出的干部坚决用起来。”越秀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问责工作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让广大党员干部既绷紧纪律规矩弦,又放下怕出错的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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