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郭文思以故意伤害罪被处以死刑,与其前罪恢复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同日宣判的还有“郭文思减刑案”被告人隋建军等人,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郭文思案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热议,不仅因其以恶劣手段故意伤人致死,因犯故意杀人罪(杀害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半年再次犯下命案,挥拳打死提醒他戴口罩的大爷。“9次减刑”、“两次杀人”、“危险分子”、“狠毒暴躁”这些标签一起贴在郭文思身上,不禁疑惑如何“9次减刑”?又是怎么疏通关系,成功出狱?司法面前岂敢枉顾法律“纸面监督”!
法纪面前不容有“私”,更不容许法外开恩。本该受罚的郭文思9次违规减刑,刑满释放后再犯命案,此事件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公众对“郭文思9次减刑”的质疑就是对司法、对公职人员一记响亮的“耳光”。这“耳光”不仅仅打在脸上,还打在我们引以为傲的“监督”上。前有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王韵虹“纸面服刑”7年,后有孙小果判处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狱中“帝王”任爱军非法减刑和极致利用背后93名“保护伞”。更有司法内部蛀虫侵蚀司法公正,助纣为虐为案犯开特权,“媚官傍权”、“特殊对待”,罪犯猖狂利用着“白纸黑字”官文在外逍遥自在,将公平正义踩在脚底。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完备的司法系统和检察监督体系,为何屡屡为这些典型案犯“绿灯”放行?究其根源,“纸面服刑”、违规减刑依仗的是“纸面监督”。一方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如此重要的监督环节停留在纸面上,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位、滞后,受限于工作人员操作水平以及社会环境,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可操作性;不轨者善于运用疏漏打“擦边球”,长此以往不加补救,破漏之处只会漏洞百出。司法人员、鉴定医生等公职人员从业行为难以有效约束,大部分从业者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更不能接受被社会、被公众监督;部门之间监督缺位,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网络,监狱往往掌握着主动权,检察机关审理也仅限于纸面审理,“减、假、暂”监督权力运行常年躲避阳光照耀,必定营养不良。
严防“纸面服刑”、“纸面监督”,必须正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漏洞”,寻求可操作性强且具有约束力的条文解释,通过不断拓展的司法实践补充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内容,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紧盯“减、假、暂”环节,形成“进可攻,退可守”的严格监督体系。必须强化各个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防止各自为政、暗箱操作,增加假释信息公开。必须提高破坏“阳光服刑”的公职人员、骗取减刑假释的参与者、关键时刻“掉链子”不愿监督者的违法成本,严肃查处,严肃执法,并完善相关的惩罚性规定,在全社会、全领域系统引起震慑,强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思想意识。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更是维护法治尊严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公正司法是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坚强后盾。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廉洁,才能确保公正司法将权力摆在阳光下,纠偏更多的司法解释问题,填补被有意识忽视的“漏洞”,实现公众对“杀人者偿命、枉法者受罚”的期待。(慈利县纪委监委 谷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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