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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制度和规矩不容逾越,“干实事”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来源:张家界廉政网 作者:人潮溪镇纪委 曾芙蓉 编辑:谢航 2020-11-30 17:58:24
 

“你认为今天的会议会顺利吗?”

“都是党员,应该没有问题吧。”

下村的路上,我和同行的镇组织委员邓部长聊着天。这是我第二次去R村参加村里的党员大会,心情比较复杂。第一次去人潮溪村,是受理了一个匿名的信访举报件,在初核查否后,按照信访件处理的程序要求,我们镇纪委在人潮溪村的党员大会上进行了公开回复。那次的会议并不是很顺利。会议上,党员们的情绪甚至可以说得上过激。这个村自合村以来,就各种问题频发。“合村不合心”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个支部也是让我们镇党委十分头疼的软弱涣散党支部。所以,对于今天的会议,我预判不会过于“简单”。

今天的会议只有一件事,经过镇纪委的调查和审查,县纪委的审理,对人潮溪村村支书赵同志的相关违纪行为有了处分建议,按照程序要求,要提请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会议上,在通报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和审理室的审理意见之后,到会的党员需要一一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表决是否同意审理意见。一轮党员发言进行完,会场上的气氛达到了一个小“高潮”。大部分党员都同意对赵同志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分的建议。但极个别党员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对他们的村书记赵同志处分的太重,认为做个检讨就行,而不需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为了让各位党员更清楚的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耐心向他们作了解答。赵同志的违纪行为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被审查人的认错态度,适用党内警告处分并不重。我们还带领会场上的各位党员学习党纪处分的类别。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我们纪委对Z同志的处理正是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

我们理解会上党员们对赵同志的维护,多出于对其工作成果的肯定,大多数党员认为村支书赵同志在之前的工作中是一个“干实事”的人,希望从轻处分。但我更希望党员们认识到,工作中的制度和规矩不容逾越,“干实事”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做错了,就要负责任。知错就改,以后还能继续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最后,会上到会党员进行了举手表决。经过统计,参会党员15人,有13人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人同意免于党纪处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赵同志在会上也进行了表态发言,“我做错了就是做错了,我认同组织对我的处理,并且会积极改正,将来的工作中一定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在工作和生活中面对这样的情境。情感容易影响理智。权力一定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事一定要遵守规则和制度,如果人人都以“我是干实事,为了老百姓”的心态,做事心存侥幸,认为即使在工作中出现了违规违纪的行为,也能逃避,这将给社会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人潮溪镇纪委 曾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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