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看到一则报道:广东省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某,以母亲患癌症需买进口药为由,通过其哥哥向企业老板索贿16万美元。案发后,黄某以“行孝”之名为自己辩解,以期轻判。可事实上,索贿来的钱却不是真的为母治病,而是藏于老家暗格中,直至其母病逝,这笔钱也未用于买药。
以孝之名行贪之实,此案并非首例。姑且不论这些领导干部受贿的钱财是否真的用于行孝,单就受贿行孝来说,既称不上真正的孝道,更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追责。
《礼记》曰:夫孝者,天下之大经也。意思是说,孝是一切德行的起点。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领导干部人伦道德的基石。正因如此,有的地方考察干部时,也把孝道列入了考察内容。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以敬孝侍亲之名,行违纪违法之实,以道德僭越法纪,这样的孝道只能是颠倒是非、价值错位。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之于道德,犹如高楼大厦的地基,存之则在,去之则亡。法律为一个人的行为设定了边界,也为从属于行为的道德划定了禁区。违法即无德,这应该成为普遍的常识和内心的戒律。无论多么崇高的动机、多么正当的理由,一旦行为本身触犯了法律,必将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孝道是写在法律上的,更是刻在人心上的。法律不认可的德,就谈不上真正的德。即便是法律认可的德,也要看看亲人内心的真实感受。父母不认同的孝道,让父母担惊受怕的孝道,给父母脸上抹黑的孝道,都不是真正的孝。东晋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陶侃,曾在浔阳县做过主管渔业的“监鱼梁”。有一次,下属从鱼品腌制坊拿来一坛糟鱼给他食用。陶侃很孝顺母亲,差人将糟鱼捎给母亲吃。陶母在得知糟鱼的来历后,不但退回糟鱼,更写信斥责儿子:“尔为吏,以官物遗我,非惟不能益吾,乃以增吾忧矣。”
敬孝未必就是为长辈提供丰厚的物质财富,清廉反而是更大的孝道。试想,一个人如果因贪入狱、身陷囹圄,不能对父母早晚问候,膝下承欢;双亲生病不能帮着求医问诊、侍奉汤药;甚至在亲人养老送终时,也只能望空叹息、涕然泪下,不仅难以尽孝,更是一生中最难以释怀的遗憾。如果领导干部能够清廉平安为官,或许能让老人少些担忧,安心颐养天年;让老人多一分荣耀,受尊于乡邻;让老人少一些内疚,不至于落下“子不教、父之过”的深深自责和悔恨。
如果说孝道属于私德,那么廉洁则是公德。私德侧重于个人,可以期待,但不能强求。而公德却与法律、风俗、习惯相连,必须遵循,不能例外。对领导干部而言,私德必须服从公德,二者都不能逾越法纪的界线。既没有法纪之外的特权,也没有法纪之外的孝道。(慈利县广播电视台 雷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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