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为全面推动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划出了“底线、禁区”、设置了“监控器、防火墙”;同时,专门针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围绕“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细化造假行为表现、框定责任主体,提出“十一严禁”纪律要求,引发广泛关注。
“国之兴,长于政;政之兴,在得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我们党创造的独特财富,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作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基础,秉承红色基因,不断加强改进,取得显著成效。干部人事档案,就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成长“记录仪”,关系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其重要性自不必说,真实性、客观性也来不得半点马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一些落马党员干部违纪事实中来看,不少干部在人事档案上动了“歪心思”,数量之多可谓是不胜枚举,程度之深可谓是触目惊心。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就被中央纪委通报指出“档案造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的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余信息全是假的。这既破坏了干部人事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是对对党纪国法的藐视和践踏,“痼疾”之顽固,由此可见一斑。
“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的首要遵循,容不得半点含糊、打不得半点折扣。如果一个干部在个人档案上都要动“歪心思”,哪里还有丝毫对党忠诚可言,又怎能期待其为党和人民做贡献?档案造假,为的是个人利益,突破的是忠诚底线,损害的是公平公正,欺骗的是党和人民的感情。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条例》的出台,可谓是对近年来比较突出的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痼疾”开的一剂 “良药”,不仅彰显了党纪之威严,也对全体党员干部敲响警钟,不讲纪律、不守规矩者,必施以严惩。
干部的每一个“足迹”都在人事档案有“保存”和“保真”。因此,建好、管好和用好干部人事档案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重要凭证和依据,更是我党选人用人、治国理政的“导航仪”和“风向标”。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涂乱改、随意交接等“移花接木”乱象,《条例》在干部人事档案“建、管、用”的各个环节为我们拉起了自律“警戒线”、扎紧了制度“铁篱笆”、架设了惩处“高压线”、举起了问责“杀手锏”,堵住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篡改的“管涌”,为干部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和高效利用建立了“防火墙”和“防护网”,让干部人事档案真正成为名副其实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百科全书”。
人事档案是组织开展人事工作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它如此重要,所以有些急于求成的党员干部,不求踏踏实实做人做事,而求一份看起来完美的人事档案,有的粉饰、有的掩饰。殊不知,假的永远真不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档案核查和干部个人申报工作力度的加大,一大批“假”干部被查处。妄图靠造假得到重用提拔的“假干部”,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人事档案是“试金石”,试出对党的忠诚度,容不得半粒尘埃,来不得半点虚假。(桑植县纪委监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袁家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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