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曾,这次我们对田副局长(化名)的谈话,记得通知他们单位刘书记(化名)陪同进行。”室主任对我说。
今年3月,我们收到一起反映某单位副局长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拟通过谈话方式处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室主任安排我起草相关材料。
室主任的话提醒了我,《工作规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主任,《工作规则》说‘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或者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这次谈话我们真有必要采取这种形式吗?”我问道。
“很有必要!”室主任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自家副局长是被谈话人,单位党组书记陪同谈话,本身就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
“没错。”另一位同事抢着说,“现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确实有所增强,但是在责任落实过程中缺抓手、缺重点的情况仍然存在。《工作规则》这方面的规定真是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很快,委局领导同意了我们的方案。我按照《谈话工作方案》通知刘书记陪同参加对田副局长的谈话。刘书记表示:“作为单位一把手,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我是第一责任人。陪同谈话,既是纪律要求,也是职责所系,我责无旁贷。”
“老田,你要正确对待谈话提醒,不要有抵触情绪啊。”在对田副局长谈话时,刘书记语重心长地说,同我们一道对举报反映的收受购物卡问题进行详细了解。
“老田,这是什么时候的事?”“具体金额是多少?”“他有没有请托事项?”……
“我当时考虑到是春节期间的人情世故,所以没有直接拒绝,而是事后上缴。”田副局长表示。
“老田,你这是认识不到位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无论什么时候都是不应该呀!”刘书记的批评,让田副局长默默地低下了头。
随后,我们按照《工作规则》要求,把这次谈话形成详细的工作记录,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同时,也在田副局长如实说明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和主观态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红红脸、出出汗’要成为常态,既离不开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更离不开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当时我一边记一边想,《工作规则》对谈话函询的新规定、新要求,意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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