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搜狐网、腾讯新闻等多家网站先后转载题为《湖南慈利县一领导打车不付钱:出租是我管》的文章,反映我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唐炼之“打的不给钱并殴打出警民警”的问题,引发网络热议。当日,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对唐炼之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核。11月28日至30日,县纪委与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唐炼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唐炼之,男,1972年1月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本县东岳观镇人。1990年3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0月至今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工作,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26日抽调到县治超办工作。2015年11月22日凌晨2时左右,唐炼之酒后从慈利宾馆前打的前往县消防大队附近。因车费等问题,唐炼之与的士司机发生口角。争执中,唐炼之言语失当,要回了已付给司机的8元乘车费用。2时28分左右,鲤鱼桥派出所民警李某接警后带领2名协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认为的士司机收费合理,要求唐支付车费。唐炼之拒绝支付,后与李某等人发生冲突,阻拦执法。在得到力量增援后,李某等人将唐炼之带回本所约束醒酒。在此期间,唐炼之继续以辱骂、威胁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同日,县公安局对唐炼之做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11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题为《公职人员岂能有“此山为我开”的匪气》的评论文章,对慈利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唐某无视纪律、任性妄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对当前少数干部歪风不止、心无敬畏进行了深刻警醒。唐身为中共党员,乘坐的士后拒绝支付车费,并以侮骂、威胁等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和妨碍公务错误,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给予唐炼之开除党籍处分。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唐炼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唐炼之目无法纪、肆意妄为的行为受到严肃追究,教训很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戒,自觉约束言行,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以修身,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希望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优良的作风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让群众满意,社会满意。
慈利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 阅读上一篇
♦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