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纪委、市监察局刹“四风”
转作风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作风建设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奖举报,是指署实名以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途径进行的举报。
来信、来访地址: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委一号楼3026室)
举报电话:0744-8224151、8222015
网络举报投诉:张家界市廉政网(http://www.zjjlz.gov.cn)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情况、基本违纪违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其中一案“多人举报的”以第一时间受理的举报为准。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四种形式以外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有奖举报“四风”问题具体包括: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收送节礼,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参与赌博,违规建私房、买卖土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上班时间参与打牌、下棋、打麻将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等方面。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1000--2000元现金奖励。对举报人员,实行一案一奖。奖励申请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再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相关事宜。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2、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受理人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泄露者的责任。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如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件以张纪发[2015]3号于2015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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