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现将6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县新城区管委会遗笔溪村党支部委员杨年化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6月30日21时许,杨年化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行至县城零阳大道与慈姑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4月,杨年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三官寺土家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李泽波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李泽波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至241国道河口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4月,李泽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程渣土股工作人员朱应善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5月24日晚,朱应善饮酒后驾驶小汽车从溪口镇返回慈利县城,到达长张高速阳和收费站入口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6月2日,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15日,检察机关认为朱应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6月,朱应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技术工三级降为技术工四级。
4.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汪锋平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6月15日,汪锋平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县城兰江路与幸福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6月,汪锋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田宏明酒后驾驶等问题。2020年10月8日,田宏明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县零甘线10公里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另外,田还存在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6月,田宏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通津铺镇葵花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卓建波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9月4日,卓建波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至县城兰江路与慈姑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6月,卓建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已成为广泛社会共识,是每个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更是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6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教训深刻。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树立、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问题发生。全县各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处理”,不断推动全县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来源:张家界廉政网
作者:慈利县纪委
编辑:谢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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