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清白的!自从我担任XX村村长以来,没有贪污国家的一分钱,现在我把事情的详细经过全都告诉你们。”近日,慈利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就某信访举报件找到江垭镇某村村长江某核实,调查中,江某颇有抱怨的对办案人员说道。
该信访举报的原委还得从去年说起。2020年下半年,慈利县江垭镇某村一村民反映该村有一段路十分不安全,希望村里帮忙修整一下,村长江某得知消息后,立马带队进行了现场查看。经过初步勘查,发现此路段的确崎岖难行,路的一旁是陡坡,一旁是沟坎,稍不留神就会侧翻,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由于该条道路是五组、六组村民的必经之路,村里决定尽快对该段路进行整修。
说干就干,经过集体商议后,村长江某叫来了本村的瓦匠谭某:“谭瓦匠!村里愿意出5万元将这段路承包给你施工,这活儿你接不接?”谭瓦匠起初不同意,之后村里进行了再次商议,提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谭瓦匠应允了。
路要加宽先要护坎,在护坎工程即将完工时,谭瓦匠发现还没签合同,于是立刻联系村长,双方经过协商手写了一份护坎合同,金额为19760元,双方均签了字。过了不久,村长又通知谭瓦匠签订路面加宽合同,这次谭瓦匠自己没来,却叫来了女婿郑某帮他代签,金额为13650元,签名是女婿郑某,签订日期未按实际日期写,写的是第一次护坎合同的签订日期。又过了一段时间,村长和谭瓦匠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护拦合同,金额为18200元。按照合同约定,谭瓦匠陆续完成了道路护坎、加宽和护栏工程,所有工程竣工后,谭瓦匠共收到了51610元工程款。
以上一切看似正常,但经调查发现,三份合同的签订背后还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村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理事会是项目建设主体,全程要求项目选举公开、理事会选举公开、工程建成后财务公开,并由上级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而为了精简人员,提高效率,慈利县财政局下发了一份《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财务报账规程》,规定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两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办理;两万元以下的,则不需要采取以上流程。就这样,让有心之人钻了空子,原本是一个工程,却被分解成了三个小工程,每个小工程的金额都未超过两万元。
“上述两份文件,你都知道吗?”办案人员问。
“知道,镇政府组织学习过。”村长点头示意。
“那为什么不按上面的规定去执行?”调查组追问。
“我心想钱不多,工程不大,就不想搞得那么麻烦,事办好就行啦!”
“上述所有工程,都是谭瓦匠一个人承包的,为什么其中一份合同是郑某签的?同一天,为什么和谭瓦匠、郑某各签了一份合同?”调查组将合同递给江某问道。
“本来是谭瓦匠签的,但签第二份合同时他忙,就派他女婿过来了,我想他俩都是一家人,谁签都一样,所以就让他女婿签了,日期是他按照第一份合同抄写的。”村长翻了翻资料说。
“一般都是先签合同再施工,你们第一项工程快完工了才签合同,明显是违规的。另外合同虽可代签,但也要出示有效证明才可以,承包者更不能随意更改,日期也应是真实日期。”
“我承认这事是我没考虑周全,但我为人忠诚,工作廉洁自律,只是村里个别人喜欢告状罢了。”村长仍心中不服。
“你没贪,这是你最大的优点,但将工程分解,开工了才签全同,签假合同假日期等,这都是不按规定和原则做事的行为,作为一村之长,说明你工作原则性有待加强......”
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他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对党忠诚,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开展工作。经过教育,江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目前此信访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现在怕麻烦,日后只怕越来越麻烦。此案中,村长势必为自己无视规矩、投机取巧的行为买单,以此为鉴,广大党员干部也应当始终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如此,才能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烦”。(慈利县纪委监委 孙华 代炯琼)
来源:张家界廉政网
作者:孙华 代炯琼
编辑:谢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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