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社会经济发展出现诸多新情况,正处改革发展进程中的纪检监察工作同样面临新形势、面对新挑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准确把握、科学因应。
一、精准研判新时代纪检监察新情况
首先,党和国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出新判断。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进展,为新时代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重大判断,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从形成“压倒性态势”到取得“压倒性胜利”,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成果正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另一方面,我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依旧,“四大危险”警报尚未解除,腐败问题仍然具有反弹风险,局部形势不容乐观。其次,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具有新期待。新时代是一个人民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对物质文化的需要由数量的增长升级为对质量的“美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负有通过打“虎”拍“蝇”扫清实现人民美好愿望进程中腐败型“绊脚石”的重大政治责任。改革后的纪检监察机关集查办违纪案件、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权责于一体,一旦失职失责,必然引发腐败问题向执政基础蔓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中国梦”就是“黄梁梦”了。再次,腐败问题及其表象在阶级社会的新阶段必然呈现新形态。任何事物都是矛和盾的统一体、发展和阻碍发展的结合物,过去的腐败问题、现象在新时代也必然随之发生内容和形式变化,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跟进腐败变异节拍,同步加大打击力度,同期调强惩治手段,是一个重大考验。第四,信息化催生纪检监察工作新节奏。当前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时期,纪检监察工作也必须从“交通基本靠走、通讯基本靠吼”的先时代状态下走出来,通过高效率、快节奏的监督执纪问责处置工作换来海晏河清,这需要我们付出百倍努力。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要求
每一个执法执纪活动都可以划分为实体和程序两部分,新时代对纪检监察执纪执法的新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公平正义,又好又快”,前者侧重实体,后者侧重程序。这是回应和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时代的新判断、新期待、新变异、新节奏的必需举措。党中央、中纪委提出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是我们践行公平公正的“尚方宝剑”,而打早打小、“四种形态”则是我们做到又好又快的机制保障。
“公平正义”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在案件调查不调查、处置不处置以及类案处置结果可比性等事关“正义”、“公平”的方面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拿什么尺子来量,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这把尺子只能是党纪国法。首先是符合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规定的情形,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环节,可以有轻重缓急,但不能因人、因时、因事、因情节而异。比如,如果首先就把情节轻微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那么,公平正义就可能因为行为人反调查能力大小、办案人员对情节轻重的认识差异等案外因素而受伤。其次要坚持类案平衡,要在更大范围推行案例制度,自觉用案例来平衡个案的量纪执法幅度,努力克服类案、同错、同罪不同罚问题。再次要出重拳、用重典,对故意枉纪、枉法行为实施严厉惩戒。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到“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又好又快”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价值取向。好,是指办案质量要尽量高,瑕疵率要尽量低。特别是纪检监察出具的对外文件,如对检察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文件、对涉案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见面材料、处理决定和处分文件、对涉案单位的监察建议等,都要认真负责、高质量制作,防止笔误,杜绝严重错误。快,是指办案期限,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大量处在“小”、“早”状态,具备快办条件。此时,我们办案人员要克服一切困难加快调查处置进度,通过快查快结展示抓早抓小的震慑效果、教育价值。一件再大的案子如过了十年、二十年还不被追究,就拖成了一个完全可以轻描淡写的教训了。我国刑法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这个办法对于督促案件快办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就此举一反三、全力对接。
三、科学确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举措
新要求要通过新举措来落实。做到公平公正、又好又快依靠的绝不仅仅是思想认识,还必须包括一整套科学的制度、机制。
一是实行控告、举报、报案登记制度。凡以来访方式控告、举报、报案的,一律制作接待笔录,问清诉求,告知受理条件、办理期限,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答复时间。对于有具体线索的实名来信,一律约谈或登门回访,了解诉求,制作谈话笔录,然后按上访处理。对于以电话、微信、网站等方式实名举报的,一律制作通话或对话记录,紧急的特事特办、及时处置,非紧急的按来信处理。所有线索均应规定转交期限,不得一记了事、压而不查。要赋予信访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控告、举报、报案登记义务的知情权和其他附随义务监督权。
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办案责任制度。要根据办案阶
段不同特点制定各阶段的案件质量标准,以此协调一定范围、一个时期执纪执法、量纪量罚活动。案件质量由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包括会议)和评查员(包括实体和形式合法性)分段、分级把握并终身负责,发现问题适时、适度、逐级、分别问责。对案件质量可以参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试行多年的案件评查办法执行,或全面评查或随机抽查,全方位落实质量监控措施。
三是建立办案流程监控制度。一要建立不可逆的科学的办案流程。如果因特殊、紧急情况,并且逆程序不会导致实体错误的,可以概括在一个较大的环节内,以提高流程设置科学化水平。但要对逆程序设置严格的事前报批、事后说明程序。二要实行临近提醒、到期结转、超期问责办法。特别是对因超期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工作纪律责任。三要借助科技手段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使通过人工操作而逆程序成为不可能,进而堵塞住人为更改流程漏洞。
四是建立监督工作案件化制度。监督工作案件化的意义在将监督工作纳入案件化管理范畴。监督和办案是纪检监察的重要核心业务之一,但二者有所区别,最大区别是监督对象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而案件则具有相对确定性。但是,它们在调查这一基本手段上高度相似甚至完全重合,在目标上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查处和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在工作结果上也都以确定性为标志,这为监督案件化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行性。一要监督计划化。要通过有计划的监督克服监督的任意性问题,使监督在目标上更接近办案。要实行立项监督制度,把监督从检查中分离出来,将监督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二要工作流程化。要设立监督流程,使监督在工作形式上更接近办案。要规定必须收录的档案资料目录,必经的监督环节,必有的监督结果。三要处理可视化。要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使监督在结果应用上更接近办案。要把监督整改责任压实在主体责任人头上,要求限期报告结果。只有这样,纪检监察监督才能更大限度地刚性化。
五是建立办案效率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压缩办案周期往往需要办案人员付出比常态化办案更多的劳动,包括占用休息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空间等,长此以往也可能导致“职业病”。因此,对于确需加班加点完成的办案任务,不能简单地装在“奉献精神”这个大口袋中,而要通过对个案的效率评价体系、正当程序给予组织承认,甚至“补偿”性奖励或“奖励”性补偿,以此求得效率化办案的可持续性,使“公平公正、又好又快”的新时代新要求既不因领导者注意力转移而转移,也有益于防止因办案人员的个体差异而呈现大面积或大幅度落空局面。(作者系张家界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来源:张家界廉政网
作者:郁大成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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