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 受贿索贿!
——郴州市环保局原局长曹元生错把“陷阱”当“馅饼”
8月中旬,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元生犯受贿罪的判决生效,郴州市环保局原局长曹元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面对法律的公正审判,曹元生悔恨不已。
自酿苦果:退休之后仍锒铛入狱
在郴州,说起市环保局原局长曹元生,不少认识的人都有“低调”“随和”甚至“老实”的印象。或许正是这样的表征,贫寒出身的曹元生步入仕途后,从一名普通公务员成长为正处级领导干部,还曾6次被评为优秀领导干部,荣立一等功一次。然而,本应安享晚年、尽享天伦的曹元生,却在退休后锒铛入狱。
在生态优美的林邑之城郴州,环保局局长这个位置,在郴州人眼里的分量可想而知。2002年4月,曹元生出任郴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是这把炙手可热的“交椅”,让曹元生的朋友圈、交际圈像生态系统一样复杂多样、良莠难分,逐渐放松了警惕、迷失了自我,错把“陷阱”当成了“馅饼”,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
2016年6月,因涉嫌受贿,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对曹元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郴州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2017年4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曹元生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环保手续审批、环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项目争资立项、环保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案件查处、人事任命、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刘某、郭某等25人分99次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42万元、美金7000元、价值过万元的佳能相机一台,其中还与另一犯罪嫌疑人谭某共同受贿人民币10万元。
庭审焦点:“人情往来”是否构成受贿
曹元生收受红包的时间集中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和婚宴上,除一笔受贿数额最大的20万元外,大多数仅1万至3万元,最小的仅4000元,送给他这些红包的人绝大部分是有求于他的企业界“朋友”。2008年至2014年,某公司负责人先后7次送给曹元生红包33万元,数额从1万元至5万元不等,最大的一笔为20万元。同一时间,某公司股东先后14次送给曹元生红包5.6万元。就这样,曹元生总共收受类似红包80多次,总额180多万元。
同时,曹元生还存在索贿等犯罪行为。2012年至2015年,曹元生在退居“二线”前,向某公司先后8次“报销发票”32万元,向另一公司分3次“报销发票”21万元。
这些红包和“报销发票”是否成为受贿犯罪,成为了法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庭审时,曹元生认为,“报销发票”是他帮助这些报账的公司解决了职工计划生育、上户、老房子等问题所支付的劳动所得。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元生受贿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因为,有的是公司支付给他的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索贿;有的收红包行为缺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有的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悔之晚矣:司法解释早已明确
这些礼尚往来的模糊认识,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释法说理下,被一一厘清。一审法庭也成了释法说理的警示教育课堂。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表面上的礼尚往来红包和“报账”所得,其实际都是“权钱交易”。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送钱是为了获取曹元生职务便利所带来的利益,既有收受行为,事后也无退返行为,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收受贿赂后即使正常履职,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收钱后没有违规办事依然构成受贿罪。如果在收钱后出现了不正确履职问题,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不管是逢年过节送红包的感情投资,还是先给钱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感谢,都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2017年7月2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上述公诉意见,包括该案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许志华 黄玲娟)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许志华 黄玲娟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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