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在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巡察工作,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意见》严格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巡察范围、巡察内容、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又结合新疆实际,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发挥巡察的政治导向作用。
为保障《意见》顺利实施,自治区党委要求: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强化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地(州、市)、县(市、区)党委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区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困难,在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提供保障;纪检监察、政法、组织以及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等方面支持;被巡察党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积极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扰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建立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干部考核机制,对专职巡察干部和抽调到巡察组参加巡察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干部,由同级党委考核办单独进行考核。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已先后出台贯彻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巡视工作实施办法、2017—2021年巡视巡察工作规划等,全力推进巡察工作开展。截至目前,全疆14个地州市、96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巡察制度,已巡察党组织4838个,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问题6952个,违反“六项纪律”方面问题7755个,发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2354个,根据移交线索立案224人、党政纪处分18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6人,震慑效应日益显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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