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安县纪委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去年7月,该县国土资源局唐某等6人以培训学习为名,到呼和浩特市、济南市等地游玩,并将部分费用共计22133元在单位报销。县纪委决定,给予唐某、苏某、吕某、王某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蒋某、雷某2人行政警告处分。
去年7月,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唐某借参加全国城建教育培训中心培训的机会,带着苏某等5人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在参加一天培训后,一行人商量,擅自改变培训学习计划和行程,当晚乘飞机到达山东济南,游览了当地景区。回来后,唐某等6人将往程东安至呼和浩特、返程长沙至东安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共计22133元,到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室报销。
面对处分,唐某等6人追悔不已。唐某说:“这次借考察学习之机外出旅游,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给单位带来了不良影响。作为带队领导,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将深刻吸取这次教训,坚决改正错误。”(记者 邹仪 通讯员 唐满平 刘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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